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5〕83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所信访工作,服务科技创新工作大局,促进全所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中国科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科院大连化物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化物所发〔2022〕127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8月15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信访工作,服务科技创新工作大局,促进研究所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中国科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第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坚持所党委对研究所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所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安委会)对研究所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办公室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解决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所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学习贯彻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研究部署信访重大事项与突出问题。

第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对信访工作的部署安排;制定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接待、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组织所领导接待日;排查梳理信访积案并督促落实化解;完成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处置信访事项,消除苗头性、倾向性信访隐患;排查重点信访事项,制定并落实解决方案;加强“三重一大”决策风险评估,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来访时,办公室应第一时间接待,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判断,确定牵头办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办理部门)并通知其接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要求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八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登记。办公室应逐一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时间、身份证号、信访渠道、详细地址、信访事项和主要诉求等。

(二)转送、交办。

对属于研究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根据事项类别、来源、职责等情况,及时确定办理部门并转送交办;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去向,应当采取书面、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信访人。

对上级转办的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在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接收理由上报转办上级单位。经上级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三)受理。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办理部门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附件1),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四)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但办理部门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信访人:

1. 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的;

2.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3. 对单位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

4. 其他属于不再受理范围的。

(五)对诉求不合理、缺少政策支持的信访事项,办理部门应对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对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的信访人,办理部门要加强心理疏导,防止产生极端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各办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人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办理部门应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由监督与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二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办理部门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以下情形的,引导信访人到有关机关、单位、部门办理:

1. 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应通过仲裁解决的;

2. 可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

3. 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4.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办理部门应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附件2)。

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附件3)。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载明信访人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三条 对申诉求决类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办理部门应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办理部门应做出解释说明;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办理部门不予支持,但应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办理部门可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

第十四条 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办理部门应告知信访人依次通过复查、复核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核,但信访人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办理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做好疏导教育、化解矛盾、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所领导接待来访

第十五条 为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和积案化解,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所领导接待日,由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定期接待职工、学生来访。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协调所领导接待日时间,并提前公布时间、地点与负责接待的所领导。拟来访的人员,应于接待日前一天与办公室预约。

第十七条 对可以当场答复来访人的,可由所领导直接答复;对需转交办理部门办理的,由所领导根据反映事由指定办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转交、督办所领导接待事项。各办理部门要及时与来访人沟通,落实所领导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办公室及全体所领导。

第六章 督办和追责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办,并建立督办台账。办理部门须建立信访台账与信访档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延期办理告知书》等应及时送达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确认。

第二十条 对信访工作履职不力、问题纠纷久拖不决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视情节由监督与审计处、人事处等部门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一票否决”原则,取消其本周期内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大连化物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化物所发〔202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受理告知书

附件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附件3:延期办理告知书

附件下载:
附件【受理告知书.docx】已下载
附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docx】已下载
附件【延期办理告知书.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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