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风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保障学风道德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11月印发的《大连化物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工作规则》(化物所发〔2022〕13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学风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保障学风道德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是研究所学风道德评议的最高机构,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发挥受理、调查、审议、评定、监督、宣传、教育、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中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由负责监督工作的所领导兼任。
第四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研究所主要学科领域,年龄结构体现老中青相结合原则,其中学术委员会委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第五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务会提名、任命。
第六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所班子任期相同,委员可以连任。根据研究所发展、人员变动及其他情况,经所务会讨论决定,可对任期内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研究所专职监督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研究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科技处、科技合作处、高技术处、人事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负责研究所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指导研究所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二)推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编制研究所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六)完成研究所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学风道德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学风道德工作责任分工;
(二)组织学风道德委员会会议、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负责起草研究所科研诚信工作计划、年度报告等;
(四)负责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的登记、受理,受托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执行;
(五)完成学风道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工作:
(一)研究所办公室负责实验记录本管理,科技成果新闻宣传内容审核;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弘扬科学家精神;
(三)科技处负责组织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健全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做好科学数据管理,实施论文发表前两表审核;
(四)科技合作处负责落实与高校等专项联合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规范专利申请中发明人贡献、排名和签字事项等,落实科技奖励中科研诚信管理;
(五)高技术处负责落实高技术领域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完善标准完成人确认和排序确定工作;
(六)人事处负责组织在职人员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通过聘用合同明确科研诚信要求,在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环节进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并进行科研诚信审核;
(七)研究生部负责对导师和研究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在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诚信状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一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讨论研究所科研诚信建设情况,部署具体工作,听取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参会人员如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定期组织科研成果原始数据核查、参与研究组现场考评等活动,对科研诚信建设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和相关线索,由学风道德委员会主任授权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研究所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评议意见可作为所领导决策的参考和依据,最终结果由所务会做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化物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工作规则》(化物所发〔202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