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5〕80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所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保障科研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内部保卫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1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8月13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园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科研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研究所园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

第三条 各类人员进入研究所园区须履行登记程序。

第四条 已申请门禁卡的人员进入园区应出示门禁卡或其他有效证明,以备安保人员检查。未出示有效证明的,视为来访人员,安保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园区及相关部位。

第五条 园区门禁实行一进一出管制,出入园区须防止陌生人跟随。

第六条 门禁卡仅限申请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因替刷、转借等非本人使用门禁卡和未防止陌生人跟随致使外来人员进入园区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等,门禁卡申请者要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七条 来访人员进入园区须履行登记审批程序,经接待人同意、安保人员查验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接待人须对来访人员在园区内的行为负责,须告知来访人员在园区内的注意事项。来访人员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实验室、气瓶间、药品库和有禁行标志等区域内,严禁儿童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如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研究所有权取消其进入权限。对不服从管理者,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十条 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遵守研究所保密相关制度。

第三章 内部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仪器、设备和物品等物品运出园区时,须办理物品出门手续,安保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园区。对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安保人员有权暂扣。

第十二条 查阅园区视频监控须履行审批程序(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介绍信)。视频监控录像原则上不允许录制、拍摄以及拷贝。

第十三条 门卫处钥匙(门卡)为应急时使用,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综合管理处同意。

第十四条 50人以上所外人员参加的重要活动须履行报备程序,明确活动信息和安全预案。

第十五条 严禁举行非法聚集性活动。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禁止私自进行商业活动,禁止各类人员进入园区进行推销活动,一经发现,安保人员有权限制其再次进入园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园区公共设施和物品,要及时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妨碍园区环境、秩序和安全的无主物品,综合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园区。如发生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扰乱、破坏正常的科研和生活秩序,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盗和恶意破坏公物等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当事人或目击者应及时向综合管理处或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如出现逃避登记、私自带领所外人员进入宿舍和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罚。所外人员未经同意进入宿舍的,引发扰乱、破坏正常科研和生活秩序等事件,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宿舍居住人员同意进入宿舍的人员,在宿舍内出现人员纠纷、扰乱破坏秩序等问题,引发的后果均由当事人本人、邀请人或证明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内部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应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须妥善调解和疏导内部矛盾与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处可根据园区实际情况,临时调整安全秩序维护管控措施。

第四章 安保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提供安全秩序维护服务,物业服务单位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保工作及安保人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保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要害部门部位的安保人员要经过审查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规范安保人员在岗工作状态,提供规范的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如发生物业服务单位、安保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研究所将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安保人员负责巡查园区以及水、电、气、暖等各类基础设施运行状态,纠正园区不安全和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安保人员发现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综合管理处并进行初期处置。如发生扰乱正常科研秩序等事件,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处。

第五章 外来单位管理

第三十条 外来单位是指进入园区为相关部门提供服务、货物或施工等活动的工作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来单位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进入园区必须遵守研究所相关管理制度,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园区内进行施工的外来单位应根据施工内容和条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将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研究所有权限制其在园区内的所有经营行为或停止与其业务合作。

第三十四条 外来单位在园区内引发事故,要第一时间进行救援处置,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处;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由外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内部保卫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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