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6号)、《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7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科研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中产生的化学危险废弃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化学危险废弃物指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质、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一般化学废液、被化学品污染的固体废物等;其他危险废弃物指废旧化学试剂瓶、非生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针头、刀片、碎玻璃及废旧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含汞电池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旧电池)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环保设施是指针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噪声等污染物,具备收集、处理、净化、减排或安全处置功能的专用设备或系统,需满足国家/地方环保标准及实验室安全规范,不包含仅用于通风换气的普通风机(如一般房间的通风扇、无净化功能的轴流风机)。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五条 研究所环境保护工作遵循“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六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检测方案等。
(二)负责排污许可管理。
(三)负责监督指导所区内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噪音、异味的管理。
(四)负责所区内公共环保处理设施(如污水、废气处理设施等)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 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管理
(一)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区域内自用或自建的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
第八条 作业部门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如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排放,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安全,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环境污染严重、没有处理设施或处理不达标的项目,不得在所区开展。
第九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应满足所区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指标要求(主要指标:6≤pH≤9,COD≤500mg/L,BOD≤300mg/L,总氮≤40mg/L,TP≤10mg/L),如超过设计指标应进行预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实验尾气的排放,有毒有害尾气必须经过吸收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一条 有特殊气味化学品(如硫醇、有机胺等)的存放和使用必须充分考虑所在房间的通风情况,确保化学品气味不影响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设备选型时应考虑噪声影响,选择同类设备中有降噪设施的机型(变频器、静音箱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各类危险废物需指定专人负责,所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需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标明产废部门、主要成分和危险性。危险废物应放在设立危险废物暂存标识的指定位置,并在指定时间送至危废收集点统一回收。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处置前需向综合管理处提交剧毒化学品处置申请,不得将剧毒化学品与其他废物混合处置。
第十五条 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应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并于专用设施暂存(如专用保险柜或符合安全标准的容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安全的分类收集,品名标识清晰,做好防洒落、渗漏措施。蓝色为有机废液,红色为酸性废液,绿色为碱性废液。如实验室产生的酸碱废液数量较小,可以选用实验室内空瓶收集,但需做好标识。
第十七条 废液收集时严禁出现相互混合可能发生反应的情况,保证废液安全收集和运送。
第十八条 废液在桶内的收集量不应超过桶体的3/4。
第十九条 强酸液体需经中和或稀释后收集,不得直接收集。有机酸需与氧化性无机酸分开收集。
第二十条 废旧电池应使用专用容器按电池类型分类暂存,并标明内容物。避免将不同类型或化学性质相冲突的电池混合存放,避免接触火源、热源或潮湿环境。
第二十一条 擦抹金属钠、钾等活泼金属的废纸,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不得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针头、破损的玻璃器皿等尖锐物需单独存放,并告知现场收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并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置、利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改造、搬迁前,应完成危险废物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室引进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引入部门必须对其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严禁引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及“三同时”工作由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处协助项目中涉及的“三同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法规相关要求给予处理。
第四章 环保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定期开展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作业部门应确保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入指定的设施,并负责本部门废水、废气等环保设施的运转与有效性,不得通过停用、弃用环保设施排放或采用暗管排放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得私自改造环境保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作业部门应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一)确保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定期开展设备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达标排放。
(二)确保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定期开展检查、更换吸附材料等维护保养工作,达标排放。
(三)确保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完好有效,张贴危险废物暂存区域标识,设置防泄漏设施。
(四)确保噪音处理设施(如隔声罩、消声器、减振垫等)运行正常,定期开展设备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6号)、《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