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81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房屋出租出借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23〕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8月14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房屋出租出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房屋应优先保障单位业务发展需求,应当严格控制出租出借行为。确因特殊原因闲置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房屋,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研究所出租出借房屋的对象,原则上应是研究所参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与研究所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合作单位。研究所出租出借的房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租出借的房屋,需已登记计入研究所财务资产账,确保产权清晰;
(二)出租出借房屋应优先考虑与研究所运行保障、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相关;
(三)科研办公用房、人才公寓及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四)对存在产权权属不清的房屋,在未明确产权前,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五)对在各项监督检查中整改未落实到位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1.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 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3. 房屋涉及法律纠纷的;
4. 未结转单位固定资产账的。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向研究所申请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应当经过研究所管理公司的部门或者对应的业务协作部门对其使用必要性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四条 综合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对房屋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于出租房屋组织成立租金调研小组,通过周边询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房屋出租价格。研究所房屋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出租。
第五条 研究所房屋出租出借,应先经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以下简称沈阳分院)审核,经沈阳分院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所务会审议。经所务会同意后,综合管理处在研究所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出租出借房屋位置、面积、出租出借时限、招租方式、租金及价格、涉及关联交易情况、内部决策结果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房屋出租出借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房屋出租出借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履行如下审批备案程序:
出租出借六个月以内(含)的,由研究所审批。六个月以上的(包括连续出租出借给同一承租承借方超过六个月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同一自然月内出租出借的房屋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下同)800万元以下的,由研究所审批;8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由中国科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批;15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中国科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批。
申请出租出借房屋报备报批相关材料由综合管理处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申请出租出借房屋获批后,由综合管理处代表研究所与申请单位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房屋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房屋出租出借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借)期限;
(三)租(借)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八)其他约定条款。
第八条 经批准出租出借的房屋不得转租转借。综合管理处应加强出租出借房屋的跟踪管理,对已出租出借房屋应做专项登记。对承租人或借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依法解除出租出借合同。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及其出租出借报告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条 房屋出租出借情况,应完整、准确填入研究所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包括出租出借房屋的审批情况、出租面积、租金确定方式、合同签订情况、租金收入等情况。
第十条 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须纳入研究所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房屋出租出借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2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