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适应新的改革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规范研究组横向经费的相关管理与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横向经费”管理与核算的通知》《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院属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的指导意见》《大连化物所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24年12月27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横向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24〕13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研究所横向经费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充分发挥横向经费在研究所运行保障和科研激励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和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横向经费”管理与核算的通知》《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院属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的指导意见》《大连化物所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横向经费是指大连化物所作为市场主体,通过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五技合同”)以及试制产品等除承担财政科研项目(课题)以外的合同或协议获得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研究组组长是横向合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合同履行、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条 科技合作处负责研究所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作签订的横向合同管理,负责研究所与境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签订的横向合同管理;高技术处负责重大项目横向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核算,综合管理处负责横向经费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条 监督与审计处负责对横向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监督。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横向合同管理按照大连化物所技术合同及合作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合同管理职责,建立专门的横向管理台账,加强横向合同过程跟踪管理,组织研究组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确保横向合同款应收尽收。
第九条 横向科研任务形成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等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条 以研究所作为合同主体签订的各类横向合同取得的经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白名单”要求,1000万(不含)以下国内(不含港澳台)技术开发合同按照经费到款的20%计提管理费,其余“五技合同”和国际合作(含港澳台)合同按照经费到款的10%计提取管理费;年收入在20万以下的试制产品合同,按收入的10%计提取管理费,年收入在20万及以上的试制产品合同,按收入的5%计提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由研究所统筹使用。经费到账后,研究组提交经费认领申请,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经费划拨单,财务处凭划拨单开具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组需按照合作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将横向经费用于科研工作相关的各类科研业务支出和人员支出,保证完成合同任务。
第十三条 横向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应按照国家、研究所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合同任务完成后,研究组应当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做好收入和成本归集,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该办理合同结题手续:
(一)由合作方出具结题验收证明;
(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任务,合同款项足额到账。
第十五条 横向合同结题后,研究组可申请一次奖酬金提取行为,对为横向合同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名单由研究组自行决定。研究组提取奖酬金后不得有横向经费赤字。对于横向经费结余不足当年工资总额80%的研究组,不得进行奖酬金的提取。
第十六条 奖酬金提取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横向合同净收入总额的50%。研究组可以提取基数的80%用于奖励,剩余20%用于研究所统筹。经上述分配后的横向经费结余,转入研究组结余经费账本,留归研究组继续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奖励方案应在研究组内进行公示,并在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提取奖酬金且年收入在20万及以上的试制产品合同加收合同总额5%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研究组应如实反应合同执行情况,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视情况追回研究组所得的奖酬金和科研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