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33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根据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部署和我所“一三五”规划,为规范研究组运行管理,保障研究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重大成果产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及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0〕108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4月23日
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部署和我所“一三五”规划,为规范研究组运行管理,保障研究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重大成果产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及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设立原则:根据我所发展规划及科研工作需要设立。
评估原则:对研究组进行综合质量评估,促进研究组运行、发展和重大成果产出。
调整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质量评估,研究组的调整率约为5%-10%(包括期间已自动调整的研究组),中国科学院有特殊规定的按院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所务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研究组进行调整。
第二章 研究组设立
第三条 新设立的研究组,其研究方向须符合我所学科发展整体规划和布局,促进产生新的学科生长点,有利于提高我所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第四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研究组申请材料,科技处和人事处负责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初评;根据专家初评结果,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进入所学术委员会评审;所务会议根据所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研究决定是否批准成立研究组,并聘任研究组组长。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个研究组在编职工不少于5人。
第六条 新成立研究组享有3-5年免考核期。
第三章 研究组评估
第七条 研究组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不断优化和调整我所的学术方向,促进研究组持续发展及重大成果产出。
第八条 评估包括定量考核和综合质量评估两种形式。
第九条 定量考核每年一次;综合质量评估每两年一次。
第十条 定量考核根据《大连化物所研究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决定组长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综合质量评估包括实验室实地考核和学术委员会考核两个环节。
实验室实地考核分小组进行,主要现场考核实验室及科研仪器平台建设、学风及科研道德建设、人才队伍及团队建设、创新文化建设、发展态势和潜力等方面。
学术委员会考核采用通讯评审形式,以定性考核为主,根据研究组考核期内的书面工作总结,参考实验室实地考核及绩效考核排名对研究组进行综合打分排序。主要考核研究方向、与研究所规划结合度、科研工作进展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通讯评审结果对研究组进行分类,将研究组分为A类(优秀)、B类(良好)和待定类,各类研究组约占被考核研究组总数的1/3。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待定类研究组进行诊断评估。A类研究组不参加诊断评估,定期安排在全所做经验交流报告;B类研究组可自愿参加诊断评估,但不参加排序。
第十四条 诊断评估采用学术委员会全会的会议形式,听取研究组长汇报。主要考核研究组定位和方向、近期成果、发展潜力、改进措施等方面。学术委员会对待定类研究组提出诊断评估意见和再次分类建议,原则上排名前1/3研究组直接进入到B类(良好),中间1/3研究组为C类(合格),后1/3研究组进行调整(包括调整学术方向、合并到其他研究组群、更换组长或解散等)。所务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决定待定类研究组的再次分类结果以及全部研究组最终考核分类结果。
第十五条 研究所资源优先支持A类(优秀)研究组,适当支持 B类(良好)研究组,原则上对C类(合格)研究组不再给予增量资源支持。
第四章 研究组及人员变动
第十六条 研究组不满足人员规模要求,结合研究组运行情况,经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研究组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被确定为更换组长或解散的研究组,免去组长职务,组长免职后的待遇按研究所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组调整时,由科技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研究组的资产进行封存,对研究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消耗性材料及结余经费等进行清理核实,办理退库上交手续。研究组结余经费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组成建制在研究室(部)之间调整的,研究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消耗性材料及结余经费等,须到综合管理处、科技处和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0〕108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