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 《大连化物所组群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5〕34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要求,优化研究所科研组织模式,提升综合竞争能力,促进重大成果产出,规范组群运行管理,保障组群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组群运行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1〕11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4月23日

大连化物所组群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要求,优化研究所科研组织模式,提升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不同研究领域之间的交叉和融合,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强化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加强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特设立组群。

第二条 组群是以完成重大项目、加强在学科领域部署及以学科规划发展需要为目的,由单个研究组衍生或多个研究组融合构成的科研团队。组群下设组群研究组。

第三条 为规范组群运行管理,保障组群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组群可命名为“××研究中心”,规模较大者可申请成为研究室。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组群申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研究方向符合我所科研发展战略布局,聚焦科技前沿重大科学问题、国家重大需求,预期可产生重要科研成果,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科研团队人员规模、结构合理,有能力承担国家(院)重大科技任务,实现原始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三)原则上每个组群在编职工不少于20人,组群研究组数量不少于3个;每个组群研究组在编职工不少于5人。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组群申请材料,由科技处和人事处负责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初评。

(二)根据专家初评结果,科技处和人事处向所务会提交成立组群方案和组群主任建议人选,所务会审议决定是否进行所学术委员会评审。

(三)所学术委员会对成立组群及组群组建方案进行评审:

(1)成立组群及组群组建方案均通过所学术委员会评审,视为同意成立组群;

(2)仅成立组群通过所学术委员会评审,申请人需修改组建方案并重新提交科技处,科技处组织相关领域学委会委员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如同意组建方案,视为通过。

(四)所学术委员会对组群主任候选人进行评审。

(五)所务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研究决定是否批准成立组群,并聘任组群主任。

(六)组群副主任、组群研究组组长岗位实行公开招聘,经所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所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

第三章 支持与职责

第七条 鼓励组群申请所创新专项基金,结合组群人员规模及目标任务情况,匹配1000万元-3000万元。

第八条 组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课题任务及研究队伍建设由组群主任统一规划、组织和部署。组群研究组组长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所承担的任务,并配合、协助组群主任做好研究组的管理与规划。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组群的管理和考核纳入研究所考核评估体系,按照《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组群及组群研究组管理:

(一)组群研究组的管理采取组群主任负责制。组群主任在决策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民主。

(二)组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所学术委员会提出更换组群研究组组长申请,经学委会讨论评议,报所务会议批准;特殊情况可直接向所务会提出申请。

(三)因承担任务或学科方向发生重大改变,需要进行调整时(包括组群名称、组群研究组设置等),由组群主任提出调整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议,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组群人员年度、聘期考核按照研究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组群不满足人员规模要求,结合组群运行情况,经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组群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办法由科技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组群运行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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