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大连化物所创新特区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5〕35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创新特区研究组运行管理,保障特区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出,根据《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创新特区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4月23日      



大连化物所创新特区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新时期办院方针“四个面向”“四个率先”的要求和我所发展战略,创新特区研究组(以下简称特区组)旨在超前部署,促进我所发展新的学科方向,着力推动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吸引和凝聚一批国内外优秀青年学者,相对长期稳定地支持优秀青年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探索,培育和造就一批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二条 为规范特区组运行管理,保障特区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出,根据《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创新特区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

(二)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及获得博士学位后4年以上的科研工作经历(特别优秀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人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四)优先支持开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研究方向;

(五)优先支持大连化物所“张大煜青年学者”获得者或相当水平及以上的申请人。

(六)原则上每个特区组在编职工不少于5人。

第四条科技处负责所内申请的组织评审工作。

(一)所内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科技处;

(二)科技处负责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通过评审的申请(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进入所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

(三)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同意票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含)的申请视为通过;

(四)所务会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所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结果等,审定是否批准申请。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评审工作。

(一)引进人才按照要求填写申请材料,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按照评审程序对申请组织初评,通过评审的申请进入所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

(三)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同意票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含)的申请视为通过;

(四)所务会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所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结果等,审定是否批准申请。

第六条 未通过初评或所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的申请人,当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七条 研究所在经费支持与使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办公与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资源配置上,对特区组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一)支持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组;

(二)特区组组长聘期5年;满足人员规模要求后享受相应的组长待遇,符合条件者可优先推荐申报研究员岗位;特区组运行期间原则上不被更新或调整。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特区组运行第5年时,科技处负责组织特区组进入正式研究组序列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所学术委员会对特区组进行综合评估与考核。

第十条 所务会议根据所学术委员会会议考核结果等,审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通过考核的特区组进入正式研究组序列,聘任原特区组组长为新成立正式研究组组长;未通过考核的特区组撤销,免去特区组组长职务。

第十二条 特区组运行期间可随时申请进入正式研究组序列。

第十三条 特区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按照《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鼓励特区组以“独立(自主)运行+组长顾问”的模式运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创新特区研究组运行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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