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财政部、科技部新修订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执行,沈阳分院纪检组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要求进行梳理汇总,现作出提醒如下: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的,主责单位、专业机构等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中共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纪律检查组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