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范围
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推荐条件
(一)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每个推荐单位推荐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人选不超过2名。推荐人选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推荐前需向我办申请推荐号和密码。
(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推荐项目应当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推荐或专家推荐。
(1)单位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限额推荐指标数。
(2)专家推荐。专家认为项目技术水平高、意义重大、已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按下列条件进行推荐(同时由所归口的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一并推荐。推荐前由推荐单位向我办申请推荐号和密码)。历届辽宁省科学技术功勋奖获奖人,每人可推荐1个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含3人),可共同推荐1个项目。每位推荐专家只能推荐1项本人所熟悉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同时每位专家应撰写书面推荐意见并签名。专家推荐的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如存在异议,推荐专家负有协助处理的责任。
2.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应当于2015年1月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5年1月1日前项目完成整体技术并已应用。
3.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单位在辽宁省内;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已在辽宁省内推广应用。
4.同一项目只能推荐当年省科学技术奖中的一个奖项。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5.推荐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能做为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县级党委和政府不能做为项目完成单位。
6.推荐项目不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秘密。
7.推荐项目已收录到国家科技成果库。
8.各推荐单位已推荐的201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并参加了网评的,2017年不能推荐。
(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每个推荐单位推荐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人选(组织)不超过5名。推荐人选(组织)应当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推荐前需向我办申请推荐号和密码。
(四)公示要求。
推荐项目(人选)须在推荐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少于相应奖种公示样本的内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