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高技术领域 科研生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4〕130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健全研究所高技术领域科研生产项目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管理流程,进一步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高技术领域科研生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1月28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高技术领域科研生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所高技术领域科研生产项目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技术领域科研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研究所承担的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军工项目及其他涉密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高技术处负责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的沟通协调工作,组织相关研究组进行申报。对于多个研究组申报同一项目指南的,由高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推荐上报。

第四条 研究组按照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写申报材料,同时依据项目指南密级要求和研究所国家秘密事项细目,对项目拟定密级。

第五条 研究所作为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项目,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费分配比例等内容。结合项目要求,高技术处组织研究组研判确定合作单位应具备的保密、质量等资质条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对于拟立项的项目,须按保密管理要求完成涉密岗位界定、人员定密、定密责任人指定、信息化设备配置、国家秘密事项确认等相关保密工作。

第七条 高技术处依据项目安全风险高低,分类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条 对于项目来源单位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须纳入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对于没有明确要求的,高技术处组织质量和技术专家进行研判,确定项目是否纳入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研究组按照项目来源单位批复意见编写合同文本,文本内容应包含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任务分工、进度节点、交付期限、考核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经费预算、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等。

第十条 组织专家组对合同进行评审。专家组可由技术、质量、保密、安全、法务、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或需要重点关注的,由高技术处组织;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研究组组织。

第十一条 通过合同评审的项目,履行合同审批手续,与项目来源单位、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以投产通知单/口头通知等形式下发的项目,报高技术处审核后,按照本章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立项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研究组可开设项目核算账号。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的项目,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及相应控制程序组织实施。对于不纳入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的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单位及研究所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需要重点关注的项目,在启动时须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实行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制度。对于其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时须成立项目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项目办/工作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研究组相应人员共同组成。主任/组长一般由高技术处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项目办统筹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会前征集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项目进展、问题清单及举措等,明确各项工作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工作组针对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提出有效应对举措,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研究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申请并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有关经费管理要求,按照研究所有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对于高风险项目,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应在高风险实验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保密管理。涉密载体、涉密会议、协作配套、外场试验、密品、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应按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技术、质量、保密、安全等相关问题时,研究组须及时向高技术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履行合同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取得重大进展或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由高技术处与研究组共同制定信息报送、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工作方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成立项目办/工作组的项目,研究组须在项目验收前制定验收计划,报高技术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研究组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报高技术处审核。必要时由高技术处组织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能在合同周期内完成验收的项目,研究组需在合同周期截止前六个月向高技术处提交延期申请,由高技术处审批后,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能顺利通过验收或被收回项目经费的项目,由高技术处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研究组须按时完成项目资料归档。不再承担或参与涉密项目的涉密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脱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组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须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规定,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来源单位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同时按其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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