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4〕132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提高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检验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2月2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检验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所从事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员。
第二章 检验员职责
第三条 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及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并做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条 详实记录检验过程及结果,编制检验报告,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 发现不合格品时,应及时标识、隔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与处理。
第三章 检验员上岗流程
第六条 研究组应先确定检验岗位,明确产品名称、检验工序、检验规程及操作要求等内容,对拟聘任的检验员开展组内考核,确认能否聘任。拟聘任的检验员应熟悉并掌握所检产品的检验标准、方法及流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 研究组确认拟聘任检验员后,填写《检验员上岗登记表》提交质量办公室批准。质量办公室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人事处发放上岗证书,证书上明确检验产品名称及有效期限,并以所发文聘任各产品检验员。
第八条 检验员经所发文聘任后方可上岗,如遇特殊情况,可经所长任命授权后先上岗,后续补充所发文聘任手续。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人事处组织检验员每两年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考核内容包括检验基础知识(占比70%)及检验专业知识(占比30%),各部分得分均≥70%为考核通过。
第十条 检验内容(产品、检验工序、检验规程、操作要求)发生变化或检验员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时需重新培训,并更改上岗证书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 质量办公室对检验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检验员,将按照《大连化物所质量奖惩管理规定》及《大连化物所质量责任追究与激励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办公室负责检验印章的刻制、发放、更换、回收和销毁工作,印章的样式、编号、用途、使用人唯一。质量办公室对检验印章的正确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检验印章发放时,应办理领用手续,且所有检验印章须在印章发放记录上留下清晰印记。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经所发文聘任后方可使用检验印章。检验员负责检验印章的使用和保管,确保印章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检验员在执行检验任务时,应在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文件上加盖检验印章,以证明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检验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专章专用,不得混用或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检验印章损坏,以旧换新。检验印章遗失,检验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量办公室,经部门负责人及质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补发新印章,并在印章发放记录上做出明确记录。
第十七条 检验员调离本所、退休或转岗,相应检验印章作废,应在离岗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质量办公室并交还检验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检验员上岗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