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4〕129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4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24﹞47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化物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化物所面向公众或特定群体开展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是指:

(一)信息宣传:在所网站(中英文官网、二级网站)、报刊新闻、网络新闻、电视节目、广播、声像制品,新媒体(微信、微博、B站、抖音等)、QQ、网盘、云盘、专属App等平台发布信息;

(二)媒体采访:接受国内外媒体采访;

(三)展览:展品制作、举办涉密展览活动、参观涉密展室和密品;

(四)公开发表资料:论文、专利、著作、学术报告等;

(五)报送材料: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六)评聘材料:评聘材料、考核材料、交流材料等。

第四条 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工作,坚持“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信息谁发布、保密谁负责”“归口管理、严格控制、内外有别、稳妥审慎”“多做少说、只做不说”“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及“先审后用,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为信息宣传、媒体采访、展览类的归口管理部门;高技术处为公开发表资料、报送材料、评聘材料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宣贯;

(二)监督检查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过程中的保密管理情况,对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审查程序的完整性进行抽查;

(三)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与泄密事件。

第六条 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承担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在进行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之前,应履行保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查事项进行业务审批。

第八条 定密责任人根据《大连化物所国家秘密事项细目》判定审查事项是否允许进行公开宣传,对存在争议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公开事项,需上报定密办公室,由定密办公室组织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定。

第九条 业务管理部门对业务范畴内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进行保密管理具体分工:

(一)信息宣传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

(二)媒体采访、展览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办公室;

(三)公开发表资料、报送材料、评聘材料等,由各职能部门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适用保密管理的对象:

(一)管理或承担涉密项目的部门关于信息宣传、媒体采访、展览类业务的所有申请;

(二)管理或承担涉密项目的个人关于公开发表资料、报送材料、评聘材料类业务的所有申请。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为:由申请人提交保密审批申请,经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定密责任人、业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依次审批后,方可进行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在工作内网填写《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业务审批表》(或以纸质形式)进行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审批,待审批资料必须在涉密机或内网工作机上处理。通过工作内网提交的审批,申请人所在部门按照年度打印审批清单留存;通过纸质形式提交审批的资料,所审实物资料原件需经定密责任人签字或盖章,《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业务审批表》和所审实物资料原件由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拟公开发布的信息通过保密审查审批后,不得对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审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去除修改痕迹。

第十四条 涉密展厅参照要害部位管理。

第十五条 绝密级课题和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的课题,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安全保密处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办公室和高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4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2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闻宣传保密业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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