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4〕110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所质量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大连化物所质量奖惩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5月29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质量先进评选办法》(化物所发〔2012〕41号)及2010年11月29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许可延续申请奖惩办法》(化物所发〔2010〕12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0月25日
大连化物所质量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质量工作,强化质量责任落实,表彰和奖励在推进质量体系建设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惩处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我所质量体系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惩包括质量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等。
第三条 质量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质量体系建设,按时参加各项质量工作及活动;
(二)部门负责人积极组织本部门开展质量培训教育,扎实落实质量体系管理要求;
(三)部门人员积极参与质量活动,表现突出;
(四)在评选期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以及“一票否决”事项。
第四条 质量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熟悉本岗位质量职责,认真落实国家质量相关标准及所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二)积极参与所内外质量活动及培训;
(三)质量业务能力强,主动寻求和使用质量技术提升本岗位工作质量;
(四)在所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质量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质量工作先进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采用部门申报和质量办公室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推荐名单,所质量委员会审议确定表彰名单,提交所务会批准。
质量工作先进集体数量不超过研究组/部门总数的10%,先进个人数量不超过在所人员总数的1%。质量先进个人包括研究组/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质量员及内审员等。
第六条 质量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质量先进集体奖励额度为1-5万元,按先进集体部门年底人员数进行统计,包括职工、博士后、研究生等,每10人增加1万元奖励额度,奖励封顶为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1-10人,奖励额度1万元;11-20人,奖励额度2万元;21-30人,奖励额度3万元;31-40人,奖励额度4万元;41人以上,奖励额度5万元。奖励发放额度由部门负责人确定。
质量先进个人奖励为2000元/人。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经质量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不纳入每年一次的先进评选范围:
(一)工作质量突出,能够在行业内或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帮助树立我所良好形象;
(二)积极为我所质量工作发展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三)在满足顾客需求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体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主观态度,危害后果等,按照《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及《大连化物所质量责任追究与激励办法》等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扣发绩效等处置:
(一)科研、生产、检验、试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隐瞒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包括:导致国家重点任务失败的;产品交付用户后,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误报告的;
(四)对所内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配合,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六)因失职导致体系产生严重不符合项的;
(七)因失职导致质量相关资质审查产生否决项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质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5月29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质量先进评选办法》(化物所发〔2012〕41号)及2010年11月29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许可延续申请奖惩办法》(化物所发〔201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连化物所质量先进集体推荐表-模板
附件2:大连化物所质量先进个人推荐表-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