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大连化物所质量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4〕111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质量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现重新修订《大连化物所质量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3月30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质量员管理暂行办法》(化物所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0月25日

大连化物所质量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所质量管理,明确质量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确保质量管理要求得到落实、科研生产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所承担质量职责的各研究单元和职能部门均应设置质量员岗位,质量员设置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

第二条 质量员可以专人专岗,也可以由科研或行政人员兼任;所在研究组组长管理质量员的日常工作,质量办公室监督其质量职责履职情况。

第三条 质量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在所工作满1年。其中,研究部门的质量员应了解本部门科研生产业务。

第四条 新聘任的质量员应提交质量员上岗申请表,在上岗前接受质量办公室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五条 质量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本部门质量工作;

2.组织本部门人员履行岗位质量职责;

3.完成研究所安排的质量工作。

第六条 质量员应按要求参加研究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考试。

第七条 质量员在晋升、提职和岗位聘任时,其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报告或其它形式的成果应与专业成果同等有效,其质量工作经历应视作专业工作年限。

第八条 在评选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质量员。

第九条 对于工作失职或违反规定的质量员,将按照《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及《大连化物所质量责任追究与激励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3月30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质量员管理暂行办法》(化物所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质量员上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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