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4〕75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加强研究所科技伦理工作,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活动遵循伦理原则,根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8月20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科技伦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化物所发〔2021〕7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6月18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科技伦理工作,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活动遵循伦理原则,根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等相关制度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负责全所科技伦理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增强科技伦理意识,保障研究所科研工作在符合伦理原则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由研究所授权成立,相对独立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应伦理审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所内单位或个人所从事生物医学实验、动物实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环境等学科领域,涉及人、动物及其他科技伦理敏感内容的相关科学研究,均应事先接受伦理审查,并在执行过程中接受伦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伦理委员会人数不少于七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由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不同性别和非本单位的委员。可根据需要设立独立顾问或特聘专家。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督审计部门。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在审查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应根据委员会要求积极参加会议、评审及相关工作;应完成委员会组织的年度培训。

第七条伦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研究所聘任,任期与所班子相同,可连任。根据研究所发展和人员变动情况,经所务会议讨论决定,可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研究所科技伦理方面规章制度,为研究所科技伦理建设提供建议;

(二)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指导科研人员对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

(三)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按要求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

(四)推动科技伦理意识的普及,组织开展有关科技伦理的学习与培训;

(五)受理并调查科技伦理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形成处理意见;

(六)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相关事项的登记、报告;

(七)完成所班子委托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审查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

(三)关注受试群体选择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保护受试群体的隐私及信息安全;

(五)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

(六)充分研判研究的原理、机制和风险;

(七)合理的风险收益比;

(八)具有可操作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伦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科技活动审查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议事及审查决策实行票决制,有效同意数量应不少于参与议事或审查的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科技伦理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伦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简易程序审查。

采取会议审查的,审查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做出决定还应得到超过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同意。

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应在伦理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备案。

第十二条接受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负责人需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供审查的材料及电子文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伦理审查申请表;

(二)研究目的、目标,涉及伦理的实验方案流程;

(三)遵守科技伦理、接受伦理委员会监督与检查的承诺书;

(四)伦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开展审查。

第十四条伦理委员会可以对科技活动做出批准、否决、暂停、整改或终止的决定。伦理委员会予以否决及终止的,研究所将不予批准立项或即时停止实施。

伦理委员会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等决定。

第十五条伦理委员会应在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受审查科技活动负责人如对审查有异议,可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伦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伦理委员会委员与所审查科研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8月20日印发的《大连化物所科技伦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化物所发〔202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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