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4〕73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研究所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修订《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22〕128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6月17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研究所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科发规字〔2012〕169号)有关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所务会议负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研究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不超过研究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研究所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老、中、青科技专家各占适当比例。所务会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条研究所不到资深年龄的院士自动当选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深院士担任名誉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研究所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研究员大会投票选举,所务会议根据选举结果审议,所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所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所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每届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非院士委员任期至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可根据国家需求、学科发展和人员变化情况,经所务会议提议,在学术委员会任期内对部分委员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根据研究所工作需要,可下设工作小组,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由科技处牵头,与人事处共同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研究部署、学科建设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对研究所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所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活动。

第十三条审议所、室(部)、组的学术方向,通过定期的阶段考评对课题方向及业绩进行考核评估;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提出评议意见;对所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研究所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与分级进行评审,对研究所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对研究所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工作规程和要求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每年定期召开的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为3、6、9、12月下旬)。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所务会议建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举行七日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到每位委员。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务会议,或者指定专人向所务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科技相关工作表决采用有记名投票方式,人事相关工作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建立学术委员会与所务会议沟通协调机制。对没有采纳的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由分管所领导向学术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向主任请假,并说明具体事由,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委员年度内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次数一半以上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所务会议同意,可以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在学术委员会工作中,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涉及委员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在学术评议中严重违背科研道德,或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所调查属实后,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涉嫌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发现相关行为应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部门或监督部门报告,并提请研究所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22〕128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本站内容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备案号:辽ICP备05000861号-1 辽公网安备21020402000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