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4〕66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和促进深化经济资源配置改革,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精神,强化法人责任,进一步推动财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6月6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和促进深化经济资源配置改革,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精神,强化法人责任,进一步推动财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研究所财务公开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单位负责人是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工作的所领导负责统筹组织推进研究所财务公开工作。财务处牵头负责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财务公开责任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业务财务公开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务公开责任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实施财务公开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前,要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研判和评估,并制定预案、稳妥应对,保障财务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四条通过单位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介等方式公开的,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会议形式公开的,公开时间为会议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和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财务公开内容不得涉及保密内容或敏感信息。在所内网公开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外发布。科技处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应对公开的财务信息辅以水印等技术手段防止信息被不当截取。
第三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重要事项财务公开
(一)所年度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根据财政部和中国科学院统一要求,按规定时间在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财务处为公开责任部门。
(二)大额资金使用等经济决策事项,决策后1个月内在所内部通过公告栏或会议通报等方式公开。大额资金额度根据研究所“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确定。财务处和预算申请部门为公开责任部门。
(三)所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资源配置和预算绩效情况、统筹间接经费和结余经费资源情况、“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职工福利基金收支情况等,在年度职工代表大会或年度工作会上公开,接受审议和监督。党委办公室为职工福利基金收支情况公开责任部门,财务处为除职工福利基金收支情况以外的情况公开责任部门。
(四)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和公示(涉密采购事项除外)。采购业务所内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开责任部门。
(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在国家、辽宁省或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和所门户网站公告。基建处为公开责任部门。
(六)研究所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所内网公开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研究所承担的其他科研项目上述信息通过研究所情况通报会公开;研究所自主部署项目的科研项目上述信息通过所内网公开。科研项目所内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开责任部门。
(七)对外关联业务和内部往来业务涉及的业务内容、业务方关系和业务金额等信息,在经济业务发生前通过所内网进行公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开责任部门。
(八)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及科普收入支出相关信息,定期在所内网进行公开。科技处为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收入支出相关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办公室为科普收入支出相关信息公开责任部门。
(九)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许可、股权出让、分红等)收益中奖励经费的分配情况,决策后在所内网公示。科技合作处为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收益奖励经费分配情况公开责任部门、中科化物(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股权出让和分红奖励经费分配情况公开责任部门。
(十)对外出租的房屋及其面积、出租时限、招租方式、租金标准等信息,在房屋出租前在所内网公开。综合管理处为公开责任部门。
(十一)审计、财务检查、预算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在整改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公告栏或会议通报等方式公开。监督与审计处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开责任部门、财务处为财务检查、预算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开责任部门。
第七条日常报销事项财务公开
(一)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实行报销完成随即公开机制,公开信息包括报销人、费用实际发生人、报销事项、金额、单价、数量、审批人等。
(二)日常财务报销事项依托ARP财务公开专栏公开,原则上各部门报销事项在本部门内部公开。研究所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经党委会审议和所务会审批后调整日常财务报销事项公开范围。
(三)因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内容,费用报销部门可提出免于公开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事项,按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章 财务公开的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第九条 所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听取一次财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确保财务公开工作有效落实、公开内容真实、公开范围准确、公开效果良好。
第十条 财务公开信息中需显示接受财务公开信息反馈的渠道。所内外人员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相应渠道反馈。
第十一条 接受财务公开信息反馈的责任部门包括财务公开责任部门、办公室和监督与审计处。财务公开责任部门负责对财务公开信息数据问题反馈的受理和解答工作,对于公开内容信息数据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调整;办公室负责财务公开事项信访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与审计处负责财务公开事项检举、控告的受理工作,并跟进反馈信息中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23〕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财务公开事项细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