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4〕52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5月16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层层压实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科研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不良影响,导致科研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轻伤是指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表现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重伤是指劳动能力重度或永久丧失,表现为肢体残废、容貌损毁、听觉丧失、视觉丧失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丧失。

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试剂原料或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间接原因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管理责任者指未落实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五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可授权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调查工作坚持公正、独立原则。

第六条安委办在事故发生后通报事故经过,组织部署专项风险识别及隐患排查(必要时暂停实验工作)。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及政务处理,对事故发生部门予以扣绩效分,有人员伤亡情形的从重处理。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对相关责任者予以扣绩效/津贴(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1-3%),并进行谈话提醒;对事故发生部门扣当年绩效的1-3%。

(二)造成人员轻伤以下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含)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对相关责任者予以扣绩效/津贴(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3-5%),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事故发生部门扣当年绩效的3-5%。

(三)造成一人(含)以上三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对相关责任者予以扣绩效/津贴(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5-10%),并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发生部门扣当年绩效的5-10%。

(四)造成一人(含)以上三人以下重伤,或三人(含)以上六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含)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对相关责任者予以扣绩效/津贴(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10-20%),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事故发生部门扣当年绩效的10-20%。

(五)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重伤,或六人(含)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三百万元(含)以上的,对相关责任者予以扣绩效/津贴(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20%以上),并给予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对事故发生部门扣当年绩效分的20%以上。

在所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来所平均月收入核算上一年年收入。

第十条相关责任人是党员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的,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按照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一)事故相关责任者,取消年度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二)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团队,取消年度集体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团队负责人年度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三)在考核周期内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人员受伤事故的研究组,不能在综合质量评估中获评A类(优秀)研究组。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针对分管业务和人员的事故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所外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用人部门或活动组织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安全保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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