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4〕47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1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21〕5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5月7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为大连化物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制度要求,结合大连化物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化物所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事项新闻宣传相关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新闻宣传是指:
(一)信息宣传:在所网站、报刊新闻、网络新闻、电视节目、广播、声像制品,微信、微博、QQ、网盘、云盘等媒体发布信息;
(二)媒体采访:接受国内外媒体采访;
(三)展览:展品制作、举办涉密展览活动、参观涉密展室和密品;
(四)公开发表资料:论文、专利、著作、学术报告等;
(五)报送材料: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六)评聘材料:评聘材料、考核材料、交流材料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办公室为信息宣传、媒体采访、展览类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高技术处为公开发表资料、报送材料、评聘材料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新闻宣传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宣贯;
(二)监督检查新闻宣传过程中的保密管理情况;
(三)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新闻宣传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与泄密事件。
第五条申请人承担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在进行新闻宣传之前,应履行保密审批手续。
第六条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查事项进行业务审批。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根据《大连化物所国家秘密事项细目》判定审查事项是否允许进行公开宣传,对存在争议的新闻宣传公开事项,需上报定密办公室,由定密办公室组织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对业务范畴内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事项的新闻宣传进行管理。
第九条新闻宣传具体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一)信息宣传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
(二)媒体采访、展览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办公室;
(三)公开发表资料、报送材料、评聘材料等,由各职能部门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新闻宣传管理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及“先审后用,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十一条新闻宣传保密审查程序是:由申请人提交保密审批申请,经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定密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新闻宣传。
第十二条申请人需在工作内网填写《新闻宣传保密业务审批表》(或以纸质形式)进行新闻宣传保密审批,待审批资料必须在涉密机或内网工作机上处理。通过工作内网提交的审批,申请人所在部门按照年度打印审批清单留存;通过纸质形式提交审批的资料,所审实物资料原件需经定密责任人签字或盖章,《新闻宣传保密业务审批表》和所审实物资料原件由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或高技术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涉密展厅参照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十四条绝密级课题和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的课题,新闻宣传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如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安全保密处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由办公室和高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2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闻宣传保密业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