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4〕30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及《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对《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21〕22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3月26日

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及《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研究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研究所党委要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每半年一次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指导职工代表大会正确处理国家、研究所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与研究所党政班子任期同步。因故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研究所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资产财务报告;

(二)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研究所章程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人员聘用和考核、劳动纪律、薪酬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以及研究所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

(五)审查监督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研究所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情况;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者决定;

(七)对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初召开一次。

(一)大会的议题和议程应当紧密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针对科研管理、改革发展、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

(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本组职工代表讨论,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研究所和工会需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和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案、生活福利、制度与劳动监督等若干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各专门小组及人员组成,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小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及时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联席会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如遇有重大事项,经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专题大会。

联席会和临时专题大会由工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十条 联席会一般单月上半月召开。有需要审议事项的部门要提前做好全年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职代会(联席会)议题申报系统及时提交议题。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进行。实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配合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不设委托表决。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

(三)通过大会主要议程;

(四)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正式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应当由研究所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研究所的党、政、工主要领导,职工代表团(组)长,职工代表等,其中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50%。

召开100人以下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1人,主持召开大会。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研究所建立聘用关系(含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人数由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中科研人员应不少于7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20%。职工代表中女职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应占一定比例,可以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选举单元等额酝酿提出职工代表候选名单,研究所党委会同工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经研究所党委审定后,由选举单元按照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对本选举单元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举单元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调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原选举单元进行调整和补选。

选举或者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有选举单元全体职工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得到选举单元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同票者方可当选或者撤换。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元组成职工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由职工代表推选产生,或由工会与各代表团(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本单位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联系所在选举单元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举单元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院所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应当为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所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给职工权益及研究所造成损害的;

(三)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大连化物所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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