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4〕32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规章制度新定、修订、废止工作,根据国家《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1〕2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3月29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规章制度新定、修订、废止工作,根据国家《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研究所、党委或纪委名义印发,对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职工、研究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三条 规章制度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
“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
“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与研究所现行规章制度有效衔接,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各职能部门做好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度汇编;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应及时根据上级精神与研究所实际,做好规章制度新定、修订、废止等工作,负责制度宣传、贯彻和解释,并及时核查网站公开制度有效性;监督与审计处要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新定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精神或工作需要,结合管理职责,及时新定各项规章制度。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新定规章制度时,起草部门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室(部)意见。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或与其他职能部门关系密切的规章制度,应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与研究室(部)关系密切的制度,应以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研究室(部)意见。
第八条 新定规章制度须先经分管所领导审核,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规章制度,须经党委会审议;对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须经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联席会审议;直接涉及研究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研究生会审议;直接与审计、监督等有关的制度,须经纪委会、党委会审议。
第九条 根据规章制度类别,与党建相关的制度,须经党委会最终通过;与纪律检查等相关的制度,须经纪委会最终通过;其他规章制度,须经所务会最终通过。
第十条 经所务会、党委会或纪委会通过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按公文印发程序,报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签发,以“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共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委员会”或“中共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义印发。
第十一条 新定规章制度印发后,除依法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及时在网站发布,并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制度宣贯。办公室及时更新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清单。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三)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四)其他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一般条款被修改的,起草部门应按照第六条、第七条执行,并经分管所领导审核后印发。对规章制度有重大修改的,应参照新定规章制度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对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自查清理,原则上每年清理一次。废止所级制度时,应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申请,并参照新定规章制度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修订或废止后,起草部门应及时在所网站、部门网站替换或撤销相关制度,并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制度宣贯。办公室及时更新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清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加强部门级制度管理。部门级制度的新定、修订、废止,须报分管所领导审核。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化物所规章制度新定、修订、废止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