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3〕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人员聘用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聘用人员实行人才派遣制度,属于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项目聘用人员。
第四条 我所选用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之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务。项目聘用人员与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到我所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德,身体健康、学历、专业能力及工作经验符合聘用岗位工作需要。
第六条 公开招聘项目聘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聘用部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岗位设置须与聘用部门研究方向及科研工作具有相关性,并明确岗位名称、学历要求、岗位专业要求以及其他应满足岗位需求的招聘条件;
(二)人事处对岗位设置进行审批,对于特殊情况的岗位设置,可由人事处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研判小组,经综合研判后形成审批意见;
(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
(四)聘用部门严格按照应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由聘用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形成聘用委员会,且不少于7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素养、专业水平等考察与评议;
(六)聘用委员会经过评议后提出拟聘建议人选;
(七)人事处根据岗位设置条件对拟聘建议人选及评议情况进行复审,确定拟聘人员;
(八)体检;
(九)对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含学历、专业、聘用岗位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处办理派遣手续,并与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审批和公示,不得提前入职上岗。
第七条 职能部门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按照职能部门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相关程序组织招聘。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项目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派遣协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项目聘用人员须参加上岗前安全培训,在所期间应遵守我所及所在聘用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
第十条 对于无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人员,严禁从事化学、化工、生物等实验操作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参照地方同等从业人员平均水平,根据其在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能力及工作绩效等情况,由聘用部门确定。项目聘用人员依法享受企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业务办理。聘用项目聘用人员产生的相关人员费用由聘用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聘用部门负责项目聘用人员日常考勤,项目聘用人员请假,应经聘用部门同意,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对于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我所将解除派遣关系。
第十三条 项目聘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由聘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聘用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参加国家、地方等评审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须将党员、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2017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