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大连化物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19]110号)的相关规定,请全所工作人员填报兼职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报对象:我所全体在岗事业编制职工及编外项目聘用人员
二、填报内容:
1、兼职是指我所工作人员在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同时接受所外其他单位聘请,从事学术咨询与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活动。未经审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兼职。
2、兼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企业类兼职: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2)非企业类兼职: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事业法人单位、学术期刊、学术组织或非独立法人单位等机构的兼职。
三、填报要求:
所有类型的兼职均需填报。
若无任何类型的兼职也需填报“无”。
请于10月21日前通过我所专属App完成在线填报。
(访问路径:大连化物所专属App-->工作台-->人员管理-->兼职情况填报)
四、监督检查
根据申报情况,所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抽查,对于未如实申报或申报不全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人:夏镜航
联系电话:84379860
电子邮箱:xiajh@dicp.ac.cn
附件:《大连化物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