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大连海关要求,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进行告知,请各研究组在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时注意以下要求:
一、监管年限
1. 进口免税货物监管期为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在监管期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
2. 在监管期内,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货物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移作他用包括:将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它单位使用、未按原定用途使用以及未按原定地区使用。
二、使用地点
1.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如需变更地点,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2. 在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人可将货物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确需将免税进口货物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移出本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
为加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财务资产处将定期对监管期内进口免税货物进行盘点,请各研究组老师注意进口免税货物的保管。
感谢各位老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告知书(科技创新专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