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作人员履行兼职审批的通知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根据《大连化物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19]110号),拟兼职工作人员须按要求履行兼职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1、拟兼职人员须提交兼职审批申请,报送本部门、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人事处审批。其中,研究组组长、创新特区研究组组长、B类组群研究组组长、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须报送主管所领导审批;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及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所务会审议;研究室办公室主任兼职参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审批。

2、已经审批的兼职情况发生变化或兼职期满拟继续兼职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未经审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兼职。

请拟兼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在我所专属App上履行兼职审批(访问路径:大连化物所专属App-->工作台-->日常审批—工作人员兼职),经审批同意才可兼职,人事处将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兼职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联系人:夏镜航

联系电话:84379860

电子邮箱:xiajh@dicp.ac.cn

附件:《大连化物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19】1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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