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有关控股企业: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以及中科院人事局、沈阳分院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现将我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所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范围为:
  1.所领导;
  2.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职能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3.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二、报送要求
  所领导按要求报送到沈阳分院。
  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职能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按要求报送到人事处。
  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按要求填报送到监察审计处。
  三、填写说明
  1.《报告表》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报告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每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和应知应会手册,请务必与配偶、子女等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有效沟通,以免造成不如实填报。对于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事项,须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填报栏中认真填写,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2.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3.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对报告表中的第9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和第10项“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在所内取得部分,因职能部门掌握有关数据,不用填写。在所外取得的“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须填写到相应栏目内。
  4.对于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须按要求填写所有栏目。
  四、报送截止时间:2月9日 
  联系人:人事处 孙军、夏镜航;监察审计处 张俊
  联系电话:84379882、84379860;84379719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本站内容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备案号:辽ICP备05000861号-1 辽公网安备21020402000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