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研究室、管理及支撑部门,有关控股企业:

  日前我所分别收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教字〔2010〕74 号),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现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就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所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范围为:

  1、所领导;

  2、所长助理,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岗位骨干和项目骨干,研究室(部)负责人;

  3、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二、报送要求

  其中所领导已经按要求报送到沈阳分院。

  请所长助理,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岗位骨干和项目骨干,研究室(部)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送到人事处。

  请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按照要求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送到监察审计室。

  三、填写说明

  2011年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

  《表二》第(1)项,对于所长助理,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岗位骨干和项目骨干,研究室(部)负责人,因所人事部门掌握有关数据,不用填写;对于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须按要求填写。

  《表二》第(2)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劳务所得总计金额。

  《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报送截止时间:3月31日

  联系人:人 事 处  毛志远 (联系电话84379882)

      监察审计室  于逢清 (联系电话84379007)

  附: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程序和要求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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