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管理及支撑部门,有关控股企业:
日前我所分别收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教字〔2010〕74 号),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现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就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所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范围为:
1、所领导;
2、所长助理,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岗位骨干和项目骨干,研究室(部)负责人;
3、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二、报送要求
其中所领导已经按要求报送到沈阳分院。
请所长助理,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岗位骨干和项目骨干,研究室(部)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送到人事处。
请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按照要求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送到监察审计室。
三、填写说明
2011年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
《表二》第(1)项,对于所长助理,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岗位骨干和项目骨干,研究室(部)负责人,因所人事部门掌握有关数据,不用填写;对于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须按要求填写。
《表二》第(2)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劳务所得总计金额。
《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报送截止时间:3月31日
联系人:人 事 处 毛志远 (联系电话84379882)
监察审计室 于逢清 (联系电话84379007)
附: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程序和要求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