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6-03-09 | 供稿部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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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我所2009年已通过ARP系统开通了职工个人工资查询系统,请根据您的个人收入情况及时自行进行申报。沙区地税提醒纳税人,如果有来源于两处以上个人所得,请合并申报。
如需帮助,请致电纳税咨询热线12366或财务处赵云梅(8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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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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