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组:
为规范我所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按照风险防控工作和《大连化物所科研物资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3】139号)的要求,根据我所科研物资采购工作实际需要,我所从即日起进一步规范科研物资采购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采购部门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供应商需通过大连化物所科研物资管理系统的审核。采购部门在办理借款/报销时将状态为“审核通过”的供应商的ID号标注在借款/报销单背面,(供应商资质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
2.采购合同是经过供需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事先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采购合同应在采购业务发生前进行审批,避免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3.对于气体采购、机械加工等小额采购累计结账(超过1万元)的特殊科研物资采购事项,由质量处负责定期面向全所征集采购需求及意向供应商,联合相关业务部门等进行评审,与通过评审的供应商签订年度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结账模式等,发布该类物资合格供方名录。研究组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供方,提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明细作为报销依据办理业务;
4.管理部门如发现有违反科研物资采购管理要求的情况,有权中止科研物资采购事项办理,待研究组进行书面说明后,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重新办理。
附件1:供应商资质管理规定
附件2:供应商管理功能使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