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有关控股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关于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2号)以及中科院人事局、沈阳分院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现将我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所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范围为: 

  1、所领导;

  2、所长助理,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职能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3、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4、上述范围内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从管理岗位退出现职,完全从事专业技术类等工作的人员,保留待遇的除外。)

  二、报送要求

  所领导按要求报送到沈阳分院。

  所长助理,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职能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含曾任副处长以上实职、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职能部门工作或完全从事专业技术类等工作但仍保留待遇的人员。)按要求报送到人事处。

  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按要求填报送到监察审计处。

  三、填写说明

  1、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依照修订后的规定,按首次填报的要求,完整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2、《报告表》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报告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请务必与配偶、子女等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有效沟通,以免造成不如实填报。对于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事项,须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填报栏中认真填写,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3、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对报告表中的第9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和第10项“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在所内取得部分,因职能部门掌握有关数据,不用填写。在所外取得的“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须填写到相应栏目内。

  4、对于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须按要求填写所有栏目。

  四、填报过程中的重点注意事项

  (一)持有因私证件情况:填报时,应填写有效证件以及上一年失效的证件。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

  (二)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不影响“连续”的界定;在国(境)外陪读、留学的情况,均需要填报。

  (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含受聘私企,中资、外资等中方委派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新增)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既包括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也包括有关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情况。

  (五)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房屋的信息以产权证、购房合同等为准,一律填写建筑面积;对于已实际发生购买交易行为,或已在房产部门登记但未实际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也需填报;成年待业子女、在读子女(在职的除外)、无法证明有独立收入的子女(无稳定职业)为共同生活子女。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情况:从实际出发,文件明确主要报告以上三大类,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待核查条件成熟再纳入,目前暂不纳入。因相关金融产品种类较多,建议填报前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确认。

  (七)配偶、子女(所有)及其配偶经办企业的情况:应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未实际营业,已完成注册企业,非现金投资(技术股、干股)或商定出资的企业投资,坏账、呆账,都需要填报。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投资情况:无论本人和相关家庭成员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工作,都在填报范围内;“境外”存款的界定按地域划分,在国(境)外的中资银行的存款也需要报告;在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存款不需要报告;在国(境)外(包括港、澳、台)的房产和持有股票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九)相关说明:

  1、关于基金情况,余额宝属于基金,应填报在持有基金的情况中。

  2、关于车辆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车辆信息(品牌、购买时间、价格等)应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

  3、关于兼职情况,企业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

  五、发生变化需及时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下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书面向组织部门报告。书面报告形式没有具体要求(报告表相关页、专项报告书等均可);需要审签的,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阅签后报告;及时报告后,还应在下一年的年度集中报告中再次报告。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上述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述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许可、长期居留许可。  

    报送截止时间:4月15日

  联系人:人事处     孙   军 (联系电话84379882)

                      夏镜航 (联系电话84379860)

          监察审计处  于逢清 (联系电话8437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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