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要求如下:
一、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