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职工及离所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辽宁省及我院养老保险改革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我所自2019年1月起纳入省级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具体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事业编制在职、退休职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离所的在编人员
二、缴费基数
按照“三元”工资总额作为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上限为辽宁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职业年金(单位8%,个人4%,12%全部计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累计)
四、其他要求
根据辽宁省养老保险改革有关规定,下列三类人员须补缴2014年10月以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差额(因新基数与原大连参保基数造成的费用差额)及职业年金个人承担的费用,具体如下:
1、补费时段:
(1)在职职工: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
(2)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职工:2014年10月至退休当月
(3)2014年10月1日后离所人员:2014年10月至离所当月
2、补费说明:
(1)研究所将于近期召开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会议并布置补缴工作。
(2)2014年10以后离所的在编人员:
个人补缴金额咨询人事处后,请于2019年1月15日前汇入我所账户(汇款附言必须注明:“姓名+年金补费”字样)或持银行卡到财务资产处划卡补缴。汇款信息如下:
户名: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账号: 34002003090144157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行号:102222020037
个人补缴金额到账后,由研究所统一办理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补缴业务。若未能按时缴费,由此造成的事业编制身份界定、养老金待遇、记账利率、滞纳金等损失后果自负。请各离所人员将最新的通讯方式(邮箱、电话)发送至wuchuang@dicp.ac.cn。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国家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涉及职工个人切身利益,请各位职工高度重视并给予理解和配合。
联系人: 人事处 吴闯、张晓洁;财务资产处 丁茹
联系电话:人事处 0411-84379341、0411-84379092;财务资产处 0411-84379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