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统筹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天津等204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91号),按照辽宁省政府部署要求,2019年5月1日起,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统筹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降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重要举措。

  我所将于2019年5月起按照新缴费比例进行养老保险缴纳,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8%)及其他险种缴费比例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养老金待遇计发及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联系人:吴闯

  联系电话:8437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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