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扣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职业年金个人承担费用的通知

所内各参保职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我所自2019年1月起纳入省级养老保险并建立了职业年金。

  按照辽宁省养老保险改革部署,我所自2019年11月起在工资中分6个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补扣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职业年金个人承担费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差额部分后续按照辽宁省部署另行补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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