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0 | 供稿部门: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0-01-10 | 供稿部门:人事处
| 【放大】 【缩小】 | 【打印】 【关闭】
各参保职工: 根据大连市医疗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医保发〔2019〕12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大连市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现将我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1.分娩医疗费: (1)大连市定点医疗住院分娩医疗费:由原定额标准报销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支付(与原政策相比,提高了支付水平); (2)异地分娩医疗费:住院联网直接结算的,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规定执行;住院未直接结算的,按照3000元标准定额补助分娩医疗费; (3)大连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3000元标准定额补助。 2.门诊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800元标准予以补助。 3.生育津贴:按照全所上年度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休假天数计算。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自生育后下月起,可自行持有关材料(见人事处办事指南)到沙河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申领。 2.生育保险发放渠道调整至由医保中心按月发放至申领人开通银行储蓄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提醒:请申领职工,务必将社保卡开通银行储蓄功能) 联系人:吴闯 联系电话:84379341 电子邮箱:wuchuang@dicp.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