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作人员履行兼职审批的通知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根据《大连化物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19〕110号),拟兼职工作人员需按要求履行兼职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1.拟兼职人员须填写兼职审批表,报送本部门及人事处审批。其中,研究组组长、创新特区研究组组长、B类组群研究组组长、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须报送主管所领导审批;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及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所务会审议;研究室办公室主任兼职参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审批。兼职期满拟继续兼职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我所、兼职单位与个人应当对兼职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

  3.未经审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兼职。

  请拟兼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履行兼职审批,经审批同意才可兼职,人事处将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兼职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联系人:夏镜航

  联系电话:84379860

  电子邮箱:xiajh@dicp.ac.cn

  附件:

  1.《大连化物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2.工作人员兼职审批表

  3.工作人员兼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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